原告:某稳妥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致社会******************63T。
被告:樟树市船只运送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一致社会******************88R。
原告因与被告黄XX、被告樟树市船只运送公司(下称运送公司)通海水域货品运送合同胶葛,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系海商合同胶葛,由海事法院专门统辖,且运送起运地和意图地均在本院统辖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规模若干问题的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统辖区域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矩,本院依法享有统辖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伊鲁于2017年10月17日揭露开庭独任审理。原告某稳妥公司托付诉讼代理人甘XX、被告黄XX托付诉讼代理人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运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某稳妥公司诉称:2016年7月22日,原告某稳妥公司承保的2369.28吨、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620096元的玉米,由被告黄XX一切并由被告运送公司运营的“赣樟树货1368”轮从江苏江阴中粮码头运往江西南昌洪运码头。因“赣樟树货1368”轮在运送过程中产生歪斜,致使涉案玉米散落江中,产生缺少。稳妥事端产生后,原告某稳妥公司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向被稳妥人江西双胞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双胞胎公司)赔付稳妥金410150.44元,取得稳妥代位求偿权后,向两被告追偿,但遭回绝。为此,原告某稳妥公司诉至本院,恳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补偿原告货品丢失410150.44元及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原告某稳妥公司赔付双胞胎公司之日起至实践付清之日止),两被告连带担负本案案子受理费和诉前产业保全申请费。
被告黄XX辩称:1、被告黄XX在涉案运送过程中的运送行为契合运送规程,操作标准,不存在过错行为,涉案货损系紧迫避险所形成的,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2、原告某稳妥公司的诉讼恳求缺少法令依据。综上,被告黄XX恳求判定驳回原告某稳妥公司对其的诉讼恳求。
1、原告某稳妥公司出具的PYDL***********0E01055号稳妥单,证明:原告某稳妥公司由被告黄XX一切的“赣樟树货1368”轮承运的、价值4620096元的散装玉米承保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归纳险。
2、被告黄XX与双胞胎公司签定的SBTNH-JTXXX60722号水路货品运送合同、“赣樟树货1368”轮船只运营运送证、船只国籍证书,证明:双胞胎公司与被告黄XX之间的水路货品运送合同联络建立,被告黄XX系承运船只的挂号一切人,被告运送公司系承运船只的运营人。
3、被告黄XX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的海事声明、被告黄XX出具的货运记载,证明:涉案玉米在被告黄XX承运过程中,“赣樟树货1368”轮产生歪斜导致部分落入江中。
4、大连正量查验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出具的DLXXXG16123号公估陈述、双胞胎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原告某稳妥公司出具的索赔书、稳妥赔款转账授权书、中国建造银行于****年**月**日出生成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双胞胎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出具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证明:原告某稳妥公司在410150.44元规模内取得稳妥代位求偿权。
被告黄XX质证定见:依据资料1,实在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依据资料2无贰言。依据资料3无贰言,但以为该组依据可证明承运船只歪斜的原因并非被告黄XX操作不妥而是自然灾害。依据资料4,对公估陈述正文的实在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关于公估陈述的附件,对稳妥单的实在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贰言;对水路货品运送合同、运单、船只载运货品清单、海事声明、货运记载、笔录、具体事端通过、南昌市洪运装卸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洪运公司)日报表、全国水上搜救电线报警电话显现信息截屏和过磅单无贰言;对前端料玉米收购合同有贰言。对索赔书有贰言;对稳妥赔款转账授权书的实在性、合法性无贰言,关联性有贰言;对中国建造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有贰言;对收据和权益转让书的关联性有贰言。
本院认证定见:依据资料1系原件,且两被告未提交相反依据予以推翻,故予确定,可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依据资料2和3,因被告黄XX无贰言,且被告运送公司未宣布质证定见,故予确定,可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依据资料4,公估陈述正文,虽然被告黄XX对其实在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贰言,但未提交相反依据予以推翻,且该公估陈述正文所述现实均有附件所列依据资料予以证明,且被告黄XX并未提交相反依据推翻该公估陈述附件所列依据资料,故予确定,可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索赔书、稳妥赔款转账授权书、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以及收据和权益转让书均可彼此印证,构成完好依据链,证明原告某稳妥公司的稳妥代位求偿权建立,故予确定,可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原告某稳妥公司出具PYDL***********0E01055号稳妥单并载明:投保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稳妥人双胞胎公司,启运地江阴中粮码头,意图地双胞胎公司库房,稳妥标的散装玉米,承运船只“赣樟树货1368”轮,稳妥金额4620096元,险种归纳险。
2016年7月22日,双胞胎公司与被告黄XX签定SBTNH-JTXXX60722号水路货品运送合同并约好:邮寄人和收货人双胞胎公司,承运人黄XX,起运港江苏江阴中粮码头,意图港江西南昌洪运码头,运费单价24元/吨,合同约好损耗1.5‰,承运船只“赣樟树货1368”轮,装货吨位2400吨;运费结算方法为凭收货人签收的船运回单7日内结清运费,依照工厂实收数结算,如需港口建造费,由船方先行垫支,双胞胎公司凭港口建造费发票结算;黄XX应当依照双胞胎公司通报的货品数量统筹组织船只,应按实践分量以双胞胎公司实收数量为结算依据及时组织运力并装船发运,实践装船数量答应与所报数量存在3%的差异,超出部分由黄XX担任;黄XX在运送途中需对双胞胎公司所邮寄货品的质量和数量担任,保证运送安全。在运送过程中形成货品缺少、水湿、霉变等,黄XX应当补偿双胞胎公司的实践丢失(货品缺少依照合同价加上300元/吨进行补偿,水湿、霉变等依照双胞胎公司货品合同价加上运送价格进行补偿,如因黄XX原因形成货品水湿、霉变而产生的起吊费、灌包费等作业费,由黄XX承当);装卸两港间1.5‰以内的损耗由双胞胎公司承当,1.5‰以外的损耗由黄XX承当;未尽事宜按我国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品运送规矩实行。合同还约好了其他事项。2016年7月23日,被告黄XX填写中粮(江阴)粮油仓储有限公司0000738号水路货品运单。该运单记载:船名“赣樟树货1368”轮,起运港江阴,到达港南昌,邮寄人和收货人中粮交易江苏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公司),货品2369.28吨玉米,被告黄XX和“赣樟树货1368”轮船长黄金珠在该运单上签字承认。同日,“赣樟树货1368”轮船长针对该运单所载内容出具了船只载运货品清单。2016年7月27日0150时许,该轮航行至长江××荻××水道××号白浮邻近水域时,忽然发现前方船只因进入漩涡水域而失控,该失控船只原地打转并向“赣樟树货1368”轮接近。为防止两船相撞,“赣樟树货1368”轮采纳紧迫转向的操作,因为其时风力较大,加上“赣樟树货1368”轮在紧迫转向的操作过程中遭受紊乱水流,导致该轮船只向一侧大幅歪斜,致运用于固定玉米的钢管围板坍毁,涉案部分玉米散落江中。2016年8月2日18时许,“赣樟树货1368”轮抵达卸货港江西南昌洪运码头并于次日开端卸货,经码头过磅承认被告黄XX合计交给2123.04吨玉米,缺少246.24吨。
2016年8月23日,双胞胎公司就涉案稳妥事端向原告某稳妥公司提出稳妥索赔,因被告黄XX已附和将该航次运费50952.96元抵扣部分货品丢失,因而,双胞胎公司要求原告某稳妥公司赔付稳妥金410139.04元。2016年10月17日,原告某稳妥公司向双胞胎公司实践赔付稳妥金410150.44元并于同月20日取得稳妥代位求偿权。
另查明,鉴于中粮公司已向双胞胎公司交给了2369.28吨玉米,2016年7月25日,中粮公司和双胞胎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补签了SBTJT-JTXXX72501Y号和SBTJT-JTXXX72501Y-SG01号前端料玉米收购合同。该两份收购合同约好中粮公司依照1900元/吨的价格向双胞胎公司出售2800吨玉米,合计532万元。合同还约好了其他事项。
还查明,被告黄XX在部分玉米散落江中后出具了书面货运记载,在该货运记载中,被告黄XX承认涉案玉米的收货人系双胞胎公司而非运单所记载的中粮公司。
本院以为,本案系通海水域货品运送合同胶葛。双胞胎公司和被告黄XX签定的水路货品运送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不违背我国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约实行各自合同职责。被告黄XX作为承运人,应当依照运单的记载,向双胞胎公司交给货品。虽然被告黄XX辩称涉案货品缺少系紧迫避险所形成的,但本案系合同胶葛而非侵权胶葛,紧迫避险作为侵权胶葛项下的抗辩理由,在本案中无适用之地步,因而,被告黄XX的抗辩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黄XX在运送过程中未虽然货职责,致使涉案玉米在运送途中散落江中,已然构成违约,应当向双胞胎公司承当补偿丢失的违约职责。因原告某稳妥公司已向双胞胎公司承当稳妥合同项下的赔付稳妥金职责,取得稳妥代位求偿权,因而,被告黄XX应当向原告某稳妥公司承当补偿丢失的违约职责。
因双胞胎公司与被告黄XX签定的水路货品运送合同现已约好涉案货品在运送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是1.5‰,故应当在灭失的货品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合理损耗,涉案货品因被告黄XX管货不妥所形成的灭失数量应为242.686吨(246.24-2369.28×1.5‰)。依照双胞胎公司的购买价1900元核算,双胞胎公司因而遭受的丢失金额为461103.4元。一起,因涉案水路货品运送合同现已约好依照实收数量结算运费,因而,被告黄XX可向双胞胎公司披肝沥胆的运费金额为50952.96元(2123.04×24)。因双胞胎公司已与被告黄XX洽谈,以该笔运费抵销其因涉案货品部分灭失所遭受的部分货品丢失,且该笔运费现已实践抵销,因而,双胞胎公司所遭受的实践丢失为410150.44元。双胞胎公司在实践丢失规模内,要求原告某稳妥公司承当赔付410139元稳妥金的职责,其索赔金额少于实践丢失,系依法处置自己的权力,契合法令规矩。原告某稳妥公司依照实践丢失金额,向双胞胎公司赔付410150.44元的行为,超出了双胞胎公司的恳求规模,对超出部分的赔付,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某稳妥公司仅能在双胞胎公司实践恳求的赔付规模内行使稳妥代位求偿权。因而,被告黄XX应当向原告某稳妥公司补偿货品丢失410139元。
被告黄XX除应向原告某稳妥公司承当补偿丢失的违约职责外,还应当补偿原告某稳妥公司所遭受的孳息丢失,以410139元为本金,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践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虽然被告运送公司系涉案承运船只“赣樟树货1368”轮的船只运营人,但并非涉案航次的承运人,与双胞胎公司之间并无水路货品运送合同联络,原告某稳妥公司要求被告运送公司与被告黄XX对涉案货品缺少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诉讼恳求,缺少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矩,判定如下:
一、被告黄XX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某稳妥公司补偿410139元及利息(以410139元为本金,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7日起算至实践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黄XX未能依照本判定的规矩向原告某稳妥公司付出赔款,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矩核算双倍利息。
案子受理费74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折半收取3726元,由原告某稳妥公司担负26元,由被告黄XX担负3700元。被告黄XX担负的案子受理费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赔款一次性付出给原告某稳妥公司。
如不服本判定,原告某稳妥公司可在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XX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依据不服本判定的上诉恳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矩,预交上诉案子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务厅非税收入财务专户;账号:05×××69-1。银行凭证用处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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