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节省集约使用土地,进步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处理我市建造用地容积率调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具体规划编制批阅方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处理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建造用地容积率处理方法》(住建部建规〔2012〕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许出让方法供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造用地容积率调整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出让国有建造用地前,应依据控制性具体规划、《北海市建造用地容积率目标处理暂行技能规则》等有关规范要求以及地块的实践状况,确认容积率和其他规划规划条件,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厉依照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好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清晰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造。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行改动已依法供给的国有建造用地的容积率;确需修正的,应当按本方法的规则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方法替代规则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造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行更改已确认的容积率。凡属第七条规则之外且契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能规范,满意下列条件之一的建造项目能够请求调整容积率:
(二)因城乡基础设备、公共服务设备和公共安全设备建造需求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方位、规模及相关规划条件产生变化的。
住所建造项目在契合上述条件的一起,还须满意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备(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当的条件,且有必要契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则。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契合控制性具体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则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造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阐明调整的理由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的拟调整规划计划及寻求相关权利人开始定见状况、危险点评陈述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调整计划应标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计划、首要经济技能目标、修建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修建的联络、交通影响点评等内容。调整计划须契合北海市城乡规划处理技能规则、北海市建造用地容积率目标处理暂行技能规则等规范要求。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核实是否触及土地搁置和确认处置计划后,组织技能人员、相关部分、专家对容积率修正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证明;专家证明应依据项目状况确认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树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证明定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自己签名,确保专家证明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请求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有好坏联络的,应当逃避。
(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经过本地首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法寻求规划地段内好坏联络人的定见,必要时应进行造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证明、寻求好坏联络人的定见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法提出修正或不修正主张并附有关部分定见、证明、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阅。
(六)公共服务设备用地调整容积率的履行简易程序,调整计划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按规则审阅满意日照、消防等要求的,经公示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无需编制专题陈述及专家证明。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契合地块控制性具体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则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造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容积率修正专题陈述并阐明改动理由,并附寻求相关权利人开始定见状况、危险点评陈述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专题陈述须契合北海市城乡规划处理技能规则、北海市建造用地容积率目标处理暂行技能规则等规范要求。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对材料完全的请求项目,先核实是否触及土地搁置和确认处置计划,再组织技能人员、相关部分和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题证明。
(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经过本地首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法寻求规划地段内好坏联络人的定见,必要时应进行造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证明、寻求好坏联络人的定见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出修正或不修正控制性具体规划的主张并附有关部分定见、证明、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阅。经市人民政府附和修正,方可组织编制修正控制性具体规划计划。
(五)修正后的控制性具体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阅。报批资猜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好坏联络人定见及处理成果。
(七)公共服务设备用地调整容积率的履行简易程序,调整计划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按规则审阅满意日照、消防等要求的,经公示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无需编制专题陈述及专家证明。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收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批阅成果奉告函3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请求处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等有关手续,契合规则的工业用地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价款差额经过点评方法按现行商场点评价确认,且不低于原出让土地的单位价款。
补缴土地出让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交纳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予以警示;补缴土地出让金计划如需再次点评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当第2次点评的一切点评费用,再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依然不交纳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有权将其列入失期名单。
缴款后签定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动协议,处理土地改动登记手续。归于搁置土地的,依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及其它相关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头印发北海市土地费和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收费规范的若干规则的告诉》(北政发〔1992〕6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头印发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收费规范的若干规则的告诉》(北政发〔1994〕2号)等文件规则的一致地价规范,以及开发区的土地成片价(土地价格与容积率不挂钩)收取地价款的出让土地,在《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土地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问题的批复》(北政土字〔2007〕73号)印发之前(即2007年7月4日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未清晰出具土地容积率或出具的容积率低于1.0的,一致以1.0作为核收土地出让金差价的基数,高于1.0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实践出具的容积率作为核收土地出让金差价的基数。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曾多次出具容积率的,以请求调整前最终一次出具的容积率作为核收土地出让金差价的基数,如最终一次出具的容积率低于1.0的,以1.0作为核收土地出让金差价的基数。
第十四条 出让的国有建造用地在处理容积率调整过程中产生转让的,应先依照调整前规划规划条件按程序处理规划、疆土过户手续。受让方获得土地权属文件且调整后的规划规划条件未超越一年的,由受让方按规则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动协议,再依照调整后的规划规划条件处理规划、土地手续。受让方获得土地权属文件但调整后的规划规划条件超越一年的,由受让方按程序从头处理容积率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 为鼓舞集约节省使用土地,加速推动城市重要景象节点建造,进步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区超高层建造进行修建面积奖赏。本方法施行之日起,属本方法规则经依法同意进步出让国有建造用地容积率的,对单体修建高度超越100米的超高层修建可奖赏修建面积。修建高度在100米以上至150米的修建,超越100米的部分按所对应的容积率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半给予奖赏;修建高度在150米以上的超高层修建,超越150米的部分按所对应的容积率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的金额给予奖赏。
第十六条 因城乡规划修正导致城乡基础设备、公共服务设备和公共安全设备占用(回收)出让建造用地,致使净用地面积削减的,经与土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在总修建面积坚持不变的状况下按削减后的净用地面积从头核算地块容积率,导致地块净用地容积率进步的,因地块净用地容积率进步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抵销被占用而回收的土地的相应补偿款。如净用地不具备建造条件或被占用面积份额大于15%的,可按采纳土地等值置换或钱银补偿方法处理。
占用划拨用地的,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晰国有土地回收补偿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北政土字〔2017〕14号)的有关规范补偿回收。
第十七条 原划拨土地进步容积率,仍坚持划拨使用权方法的不征收土地差价款;宗地不再契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工业、仓储用地外,不触及改动用地性质的土地可按片区控制性具体规划出具容积率等目标后由用地单位请求补办出让手续,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职责部分等内容在办公地址和政府门户网站上揭露。在证明后,应将参加证明的专家名单揭露。
第十九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对建造项目施行规划处理,有必要严厉遵守经同意的控制性具体规划确认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造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造用地规划答应、建造工程规划答应、建造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给定的容积率均应契合控制性具体规划确认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批阅成果揭露,直至该项目竣工检验完结关于分期开发的建造项目,各期建造工程规划答应确认的修建面积的总和,应该契合规划条件、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确认的容积率要求。
第二十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对建造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厉检查建造工程是否契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契合容积率要求的,建造单位不得组织竣工检验。
第二十一条因建造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请求容积率调整而不能如期开工的项目,依据《搁置土地处置方法》及其它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造单位或个人违背本方法规则,私行调整容积率进行建造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则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施行时刻前现已正式受理请求调整容积率且材料完全的持续按原规则履行,在施行时刻之后受理的按本规则履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土地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问题的批复》(北政土字〔2007〕7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造用地容积率调整处理方法的告诉》(北政发〔2013〕1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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