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华】: 您好!上一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配套法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方法》颁布实施,外贸经营权办理方式已由批阅制改为存案挂号制。据此,凡依法处理工商挂号,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都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外经贸活动之前,应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申领加盖存案挂号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表》,并到海关、税务、外汇、查验检疫等部分处理相关手续。之后,在从事具体产品的进出口事务时,再依照有关规则处理相应手续。
因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实施属地化办理,因而,您能够在办竣工商挂号手续后,直接与当地的商务主管部分联络。
外商投资企业一经同意建立,它就主动享有进出口经营权,需求从头存案挂号吗?企业领取了进出口资格证书后,假如改变进出口经营规模,需求再到工商办理部分改变营业执照么?
对外贸易经营者挂号存案方法中对出产企业与贸易型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规模未作出具体区别,是否意味着出产企业也可做其自产规模以外的产品的署理出口?